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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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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20: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财经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保障他们在校期间稳定的学习、生活,并树立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的传统意识和奋发向上的积极拼搏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全部资金管理与发放,监察处负责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分别成立本院学生资助评定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书记任组长,资助专职工作人员和辅导员任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两委和不低于班级10%人数的学生任成员,具体负责本班级的学生资助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体系结构
第七条  学生资助体系主要包括:
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安徽省兴皖育才高教奖学金、“孙大光、张刚”奖助学金、天安奖学金、恒生奖学金、校内奖学金;
2、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昌荣助学金;
4、补助:定期困难补助、临时性困难补助;
5、学费减免;
6、勤工助学;
7、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资助;
第八条  学生资助体系资金来源:
1、中央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2、省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3、“国家助学贷款”专项资金;
4、各地市“生源地贷款”专项资金;
5、学校事业收入的5%用于设立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
6、各种社会捐资助学资金;
第四章  体系内容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认定分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认定学生约占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十条  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复审,报教育部审批,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0.2%。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审批,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3%。
3、安徽省兴皖育才高教奖学金:“兴皖育才”高教奖学金由安徽省政府出资设立,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审批,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参评对象为评选当年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安徽省学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0.02%,每学年对获奖者复审一次,复审合格者,可继续获得该项奖学金。
4、“孙大光、张刚”奖助学金:“孙大光、张刚”奖助学金由孙大光、张刚夫妇共同出资设立,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审批,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参评对象为评选当年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安徽省学籍贫困县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六安市生源优先),约占学生总数的0.01%,每学年对获奖者复审一次,复审合格者,可继续获得该项奖学金。
5、天安奖学金:天安奖学金是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100000元, 参评名额38人,奖励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0.3%。
6、恒生奖学金:恒生奖学金是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100000元, 参评名额37人,奖励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0.3%。
7、校内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设学习优秀一等奖、学习优秀二等奖、综合素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科研论文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和突出贡献奖,奖励标准和参评人数比例分别是学习优秀一等奖每人每年1500元,约占6%;学习优秀二等奖每人每年600元,约占12%;综合素质奖每人每年500元,约占10%;精神文明奖每人每年400元,约占4%;社会工作奖每人每年400元,约占6%;社会实践奖每人每年400元,约占2%;科研论文奖每人每年400元,无人数限制;文艺活动奖每人每年400元,约占4%;体育活动奖每人每年400元,约占6%;突出贡献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获奖学生总计约占全校学生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获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费用由国家财政代替学生本人支付,学校支付贷款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的学生。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申请学生地方政府办理,获贷学生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一个档次,为每人每年2000元,约占学生总数的20%。
2、中国扶贫基金会新长城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出资设立,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评选或捐赠人直接捐助,受助学生每人每年1840元。
3、昌荣助学金:昌荣助学金由我校校友黄小虎先生出资设立,受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研究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年100人。
第十三条  补助
1、定期困难补助:受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每年按十个月计,补助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2%以内。
2、临时性困难补助:受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或本人因突发性灾害而发生意外困难的学生。补助额度分为200元、150元、100元三个等级。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四条  减免
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和政策性地配套减免学生学费,充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减、缓、免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费。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分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约占当年学费收入的5%,校外勤工助学资金由用工单位承担,勤工助学活动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热忱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对于捐款者,可尊其意愿设立由其本人命名的奖助学金,并将以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外媒体上给以宣传和答谢。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资助,由学生处统一协调办理。
第五章  政策界定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安奖学金、恒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只能参评其中一项。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体系的各项内容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评选办法。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新资助体系各项政策内容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强化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完善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共同做好学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程序。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细化管理,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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